(1994年12月1日起实施,2005年7月修订,2005年7月13日校务会审定)
为树立良好的校风,使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,我校从1994年开始实行禁烟禁酒规定。此项规定受到了学生、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。学校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》、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,结合我校实际,修定此规定。
第一条 凡是我校正式注册的本科、中专及竞技体校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禁止吸烟。研究生(包括有吸烟史和工作经历的在职硕士、博士)以及其他各类学生在公共场所(含校园、教学楼、图书馆、训练场馆、报告厅、食堂等)禁止吸烟。
第二条 凡是我校正式注册的本科生、研究生、中专及竞技体校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禁止饮酒。
第三条 初次违反禁烟禁酒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第二次违反者给予记过处分,第三次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四条 酒后寻衅滋事、违法乱纪,应从重处分,视其情节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五条 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,应承担全部责任,赔偿损失并支付所有相关费用。
第六条 宿舍成员有批评、制止、检举违反禁酒禁烟规定行为的责任。若在宿舍发现烟具、烟盒、烟头、酒瓶等又无人承担责任时,给予全宿舍成员警告处分。若违反者为非本宿舍人员(含校外人员),则由宿舍接待人员承担相应责任,给予警告处分。
第七条 在校内举办的各种短期培训班和会议等活动,组织者和承办单位要向外来人员说明校园禁烟禁酒的规定,要求校外人员在校园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。
第八条 除经学校批准的场所可以向本规定以外的人员出售烟、酒外,校内其他场所一律禁止出售烟、酒,违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。
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,原规定同时废止。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。